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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动!新标准GB 35181-202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全文发布

时间: 2025-06-18 11:15:04 |   作者: 产品中心

  

大变动!新标准GB 35181-202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全文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与GB35181-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术语“重要场所及其定义(见2017年版的3.6),增加了术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定义(见第3章);

  c)更改了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判定要素的原则(见4.2.2017年版的5.1.3);

  d)更改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见第5章第6章,2017年版的第6章、第7章);

  e)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见附录A)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洁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7年首次发布为GB35181-2017:

  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注: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

  注: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注: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注: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建筑。

  注: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含别的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 50 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m2 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

  注:包括厂房、装置、库房、储罐(区)、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的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文化、体育、培训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通过自营、分租、转租形成,兼具生产、储存多功能于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和仓库。

  b)按照第 5 章规定的直接判定要素进行直接判定,符合任一判定要素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c)按照第 6 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做综合判定,同时符合其中 6 项(含)以上判定要素即判定

  a) 除特殊工艺技术要求外,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b)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公共疏散楼梯间的地下与地上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c)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

  d) 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e) 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异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异常运行的判定规则应符合附录 A);

  f)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且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

  g)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h) 冷库的防火分隔措施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 GB 50016、GB 50072 的规定;

  i) 多产权建筑 ,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未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明确统一管理单位;

  j) 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生产、储存场所或储能电站防火间距不足,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

  5.2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c)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d)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异常运行;

  5.3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 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

  b)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e)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5.4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b) 厂房、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及设施未按 GB 50016 的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技术措施;

  d)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b)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c)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d) 在地下建筑、建筑的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内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e)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规模的公司未按消防法律和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6.1.1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堵塞、占用。

  6.2.1 厂房、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措施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

  6.2.3 设置在住宅建筑架空层的电瓶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7 地上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6.3.2 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6.3.6 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

  6.4.2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或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异常使用。

  6.4.4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建筑防烟排烟设施,或异常使用。

  6.4.5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异常使用。

  6.4.6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消防电梯,或异常使用。

  6.5.3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或异常切换。

  6.5.6 用电设备的接线端子处、插座的插孔和端子处 、照明开关的端子处有明显烧蚀、炭化、熔融等现象。

  6.6.3 消防专用水泵、高位消防水箱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等的进、出口部位应常开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6.6.4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阳台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等障碍物且紧急状况下从内部无法开启。

  6.6.6 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在场所内部动火作业时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 ,或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防火分隔和现场看护措施。

  6.6.7 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或未定期依据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A.1.1 消防专用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2.1 消防专用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2.4 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或灭火剂净重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

  A.2.5 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3.2 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控制按键失效、不能显示火警或故障报警、或不能发出声报警信号。

  A.3.3 消防联动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联动控制失效。

  a) 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一种,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数量为 1 条及以上;

  b) 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两种,分别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各 1 条及以上,合计为 2 条及以上;

  c) 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各 1 条及以上,合计为 3 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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