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镇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和重要场所的危化品使用单位的执法力度,推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取得成效。截至8月,已排查危险化学品领域企业545家次,出动检查人员1826人次,整改隐患371条,查处3起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移交立案3起。
2022年4月6日,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小榄镇进展环保材料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乙类仓库旁搭设的棚架内露天存放盐酸,现场无危险化学品警示标识,未见防泄漏设备、设施,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存放盐酸80桶,共2000kg。
经调查取证核实,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山市小榄镇进展环保材料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镇应急管理局将不断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的分析研判,严格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落实闭环整治,强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努力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