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规范扣押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扣押钢瓶)执法行为,妥善解决扣押钢瓶的运输、保管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实施现场检查和扣押。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进入钢瓶存储场所时不得携带打火机、钥匙串、电子设备或其他不宜携带的物品,严禁吸烟。
在作出扣押决定前,城管执法人员应对涉案钢瓶是不是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初步筛查,经现场初步认定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涉案钢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扣押。
经现场初步筛查发现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形之一的涉案钢瓶,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做好交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
(二)扣押过程应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1、在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应对扣押过程进行全程录下声音和影像。
在对送达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前,如实告知当事人。如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说明拒不配合执法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对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故意逃避,又没办法找到基层组织见证人(或无法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还应在录下声音和影像中对当事人体貌特质、涉案物品数量、种类、型号、瓶内是否盛装气体等内容,以及反复询问在场工作人员的过程进行记录后,可以实施扣押措施。扣押后,当事人愿意配合调查取证,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可以对扣押物品、地点、时间等情况做追认。
(一)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对扣押钢瓶不存在本规范所列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形且数量较少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能自行运往存储地点;对存在本规范所列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形或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不宜自行运输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运输。
(二)在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立健全安全准则规范、操作流程和日常安全检查机制,确保安全。
1、对市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钢瓶,由市燃气热力事务中心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机构保管和临时处置;定期组织对保存气瓶进行全方位检查;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实施瓶装气体抽除、检测检验;牵头协同市级执法部门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完整合作机制等工作。
对区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钢瓶,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机构负责保管本辖区内的扣押钢瓶。
保管期间,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作业。存储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扣押钢瓶不得与其他钢瓶混存。
2、扣押钢瓶入库时,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应对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瓶身标签核对物品所有人、联系方式、气瓶型号、种类、瓶重等情况。根据违法当事人、扣押时间逐一进行分类封存并登记造册,并在执法部门确认后,提供书面入库证明。对当事人在场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确认的,应注明情况。
3、运输、保管单位在运输、保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造成扣押钢瓶遗失、损毁等一切事故的,由负责运输、保管的单位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1、保管期间,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发现扣押钢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同意后,能采用抽除瓶内燃气等应急解决方法排除安全隐患。
①委托单位理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排除安全风险隐患措施的实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在现场笔录中如实记载,现场人员与实施人员应在笔录中予以证明、签字。
②对已存在事故征兆,需要紧急处置的,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先采取抽取瓶内燃气等相应措施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紧急处置时应留存相关映证资料,并对抽除燃气原因、抽除气体重量、抽除气体前后瓶身重量等情况做详细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笔录和相关映证资料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对抽除气体原因和相关映证资料做书面审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对抽检燃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按照长炼当日挂牌价格由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购买,所得款项交城管执法部门随案保管。
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抽检燃气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委托单位另委托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前款处理;检测仍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燃气经委托单位同意后由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检测报告应交执法部门备案。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排除安全风险隐患抽除燃气及燃气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涉及燃气购买款项应做好签收等记录。
城管执法部门应迅速、准确地依法办理涉及扣押钢瓶的案件,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和扣押钢瓶的处置时间,提高执法效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被委托单位(保管单位)和当事人;找不到当事人或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公告送达。
(一)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前往指定场所领取扣押钢瓶。
(二)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情形的钢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解除强扣押决定,退还钢瓶。
1、城管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期间经具备资质的企业、机构鉴定钢瓶属于不合格产品或发现扣押钢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并告知当事人。
2、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液化气钢瓶违法案件时,发现其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权部门依法查处。如:
3、城管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应一并移送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清单应对当事人基础信息、联系方式、物品规格、型号、重量、保存地点、保管人等情况详细记录)。同时,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对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扣押钢瓶,在完成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处置后,可由城管执法部门向扣押钢瓶发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无主物裁判。
(一)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解除扣押决定之日应告知当事人前往指定场所领取扣押物品,并通知存储单位。对已完成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处置的所得款项(以下简称处置所得款项),可优先抵缴罚款,超出部分应返还当事人;如当事人同意全额缴纳罚款,明确要求全额返还处置所得款项的,应及时将处置所得款项全额返还当事人,并做好签收等相关记录。
保管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入库证明的内容,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清点扣押物品后,将扣押物品返还当事人,并向城管执法部门和当事人提供出库证明。
(二)城管执法部门在结案报告中应注明扣押钢瓶、盛装燃气的处理情况及随案保管款项的去向,并将入库证明、出库证明以及随案款项去向的证明材料纳入案卷归档保存。
市级扣押钢瓶的运输、保管、处置、抽除气体、检测检验等费用由市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区级扣押钢瓶的运输、保管、处置、抽除气体、检测检验费用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