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风险防控,持续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查处一批涉“两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2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到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柜上摆放有“冬凌草糖浆”在售,该药品外包装表示的贮存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或20℃)”;该糖浆存放的药品柜并非阴凉柜,与经营场所温度一致,现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的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7.5℃。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者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在储存、运输、销售等所有的环节中保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本案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零容忍,同时也加强对公众的药品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人民的用药安全。
2024年10月1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百货商场进行全方位检查,随机抽取货架上摆放着的待售化妆品“飘柔滋润型去屑洗发露”、“澳雪玫瑰花香沐浴露”,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化妆品来源正规且可追溯,同时也要关注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示是不是满足规定。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请注意查看产品外包装信息,避免买到“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2024年11月1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口腔医院做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诊疗台上摆放有1盒标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标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的供货者资质资料、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于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和患者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通过本案例,可以启示各诊所、医院从中吸取这次的教训,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